第 6 條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者,各年度申請期限如下:
一、一百十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一百十一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一百十二年度示範獎勵計畫: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申請第一階段獎勵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示範獎勵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獎勵對象之團體資格證明文件(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團體證明、有效期限內之負責人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計畫書一式十份(如附件二,含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
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但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文件。
申請獎勵者應於本部函知第一階段審查會議紀錄之日起一個月內,依審查會議紀錄提送修正計畫書報本部審查及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