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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 112年10月17日)
第 13 條
依本辦法應繳納之代金,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經通知限期繳納代金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