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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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規則
( 110年06月29日)
第 11 條
輸配電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緊急事件時,得視實際狀況暫時停止交易之進行,並應立即對外公告之。
輸配電業依前項規定對外公告時,應即向電業管制機關通報,並於事件發生後三日內提出處置規劃。
第一項事件結束後三十日內,輸配電業應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該事件影響及處置情形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