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招商或探勘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違反情節,撤銷或廢止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解除或終止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請求返還全部或一部已核撥之招商或探勘獎勵金,或請求探勘獎勵人給付違約金:
一、申請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申請獎勵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之獎勵或補助。
三、就本辦法相關事項,有違反法令之情事,且情節重大。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主管機關之查核。
五、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將獎勵金挪作招商或探勘獎勵項目以外之用途。
六、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招商計畫或開發計畫內容執行而無法改善、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七、違反本辦法或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之規定而無法改善、或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八、探勘獎勵人於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期間,未依主管機關核准之開發計畫利用依該計畫探勘發現之地熱能。
招商或探勘獎勵人資格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時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