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申請人、招商或探勘獎勵人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
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
審查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迴避:
一、申請內容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人、招商或探勘獎勵人或其負責人於三年內有僱傭、顧問、委任或代理之關係。
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