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招商獎勵金之申請人、申請方式、申請限制、獎勵項目、獎勵限制及獎勵額度如下:
一、申請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申請方式:自本辦法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止,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一)地熱能發電招商獎勵申請表(附件一)。
(二)地熱能發電招商計畫書(以下簡稱招商計畫,附件二),應包括書面一式十份,電子檔案(含文字檔及掃描檔)一份。
三、申請限制:申請人每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但申請案具國家能源及區域發展效益,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獎勵項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招募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者(以下簡稱廠商)所為下列措施所支出之費用:
(一)招商作業。
(二)與招商作業有關之推動或輔導措施。
五、獎勵限制:申請獎勵項目不得與其他已獲政府機關核定之獎勵或補助項目重複。
六、獎勵額度: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文件如有未完備、格式不符或內容缺漏,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主管機關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