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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 112年11月01日)
第 13 條
經許可經營加氫站業務者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登記,並應於取得加氫站經營許可後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