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加氫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
一、儲氫槽(含固定式管束槽車)。
二、氫氣處理設備。
三、加氫機。
四、營業站屋。
加氫站設施及安全距離,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加氫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地界且設站基地已有擋土牆構造者,不在此限。
二、儲氫槽及氫氣處理設備自其外緣至第七條所定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應符合附表規定。
三、氫能車輛加氫位置應距儲氫槽至少三公尺以上。但儲氫槽與車輛之間已安裝護欄時,不在此限。
四、儲氫槽及加氫機各設施應與加氫站地界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
五、加氫機與道路邊界線相距八公尺以上。
六、加氫機需採取防止洩漏及防止壓縮氫氣過充填之措施。
七、加氫站上空不得有高壓架空電線通過,且加氫機上方之屋頂須採用不燃材料,並具有防止氫氣滯留之結構。
八、儲氫槽之槽體外表須做防銹蝕保護措施,並以螺栓固定之。
九、儲氫槽地面四周,除操作門外,應設高度一點八公尺以上之欄杆、網牆或隔板。
十、加氫機與車道間應設置防止車輛衝撞加氫機之設施。
十一、加氫區應設置偵測火焰與偵測洩漏之裝置及加氫站內應設置偵測地震之裝置,並於偵測觸發時自動發出警報並遮斷氫氣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