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 105年01月06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