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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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 105年01月06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單位寬籌中小企業專案貸款資金,責成主辦銀行辦理專案性、緊急性融資或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必要時,並得提高融資貸款及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