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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 105年01月06日)
第 16 條
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
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
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
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
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遷廠之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