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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二 章 融資與保證 ( 105年01月06日)
第 23 條
為防止中小企業受業務往來企業倒閉之牽累而發生連鎖倒閉,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產業同業公會,設置或聯合設置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對因此發生週轉或業務困難之中小企業,提供特別融資之信用保證。

互助保證基金設立初期,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