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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民間設置中小企業指導服務中心,並得聯合公民營相關機構,共同對中小企業提供左列指導服務:
一、企業經營診斷。
二、中小企業銷售、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及財務結構之改善。
三、中小企業管理或技術人員之訓練。
四、產銷資訊及諮詢。
五、其他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