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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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2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聯合相關機構及大專院校,培訓經營診斷及企業管理專業人才,提供對中小企業之指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