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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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27 條
各產業同業公會或工商業團體,其設有專責服務單位,對其中小企業會員提供服務者,主管機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