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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中小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準,得委託技術機構或聘請專家,為各行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或引進新技術,提供指導與服務。

前項新產品或新技術之移轉,得由主管機關酌收成本費用;必要時,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