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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30 條
為協助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主管機關得與適當之技術研究機構合作,設立專為中小企業提供研究、試驗、開發技術、產品及服務之機構或場所。

中小企業得支付費用,申請利用前項機構或場所之設備,從事試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