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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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三 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 105年01月06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商公民營企業指派其技術人員,支援輔導體系,提供中小企業所需生產技術或服務技術之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