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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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四 章 稅捐之減免
( 105年01月06日)
第 36-1 條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成立未滿五年之中小企業投資,得經中央財政主管機關核准,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損失時充抵之。在提撥五年內若無實際投資損失發生時,應將提撥之準備轉作第五年度收益處理。
公司因解散、撤銷、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依前項規定提撥之投資損失準備有累積餘額者,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