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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5年01月06日)
第 39 條
行政院為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得設置中小企業政策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 40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