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或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及經認可之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中小企業之支出。
四、資助為辦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之支出。
五、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輔導計畫所需之支出。
六、補助地方主管機關發展地方產業所需之支出。
七、捐助於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倒閉互助保證基金之支出。
八、補助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與高附加價值產品有關產品及市場開發之支出。
九、補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或移轉新技術之支出。
十、協助中小企業融資所需利息補貼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