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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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 94年11月07日)
第 5 條
中小企業於同一期間內,不得向同輔導體系之二個以上機構重複申請相同性質之輔導事項。
中小企業如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指定一個輔導機關輔導之。
中小企業故意違反第一項之規定重複申請,主管機關得停止對該中小企業之輔導,並自停止輔導之日起一年內,不受理該中小企業輔導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