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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輔導體系建立及輔導辦法  ( 94年11月07日)
第 6 條
各參加輔導體系之機構所辦理之輔導工作,每半年應列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年度終了時之中小企業白皮書發布,對績效卓著者,由主管機關給予適當之表揚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