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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 105年07月25日)
第 6 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中小企業,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加成減除之數額:
一、公司或商業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之文件影本。
二、當年度與前一年度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三、增僱員工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薪資明細資料。
四、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切結書。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