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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13 條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中小企業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屆滿前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