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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17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起十年。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之一至第七條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