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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12年12月05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發展,指中小企業自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