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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6月16日)
第 16 條
第四條第八款所定水、電費減免、延長繳款期限或分期繳款措施如下:
一、適用對象:
(一)第三條第一項受影響產業用戶。
(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該機關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或金融機構認定之受影響產業、事業或機構用戶。
二、水、電費減免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九月三十日止。
三、適用條件及級距:
(一)已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者:
(二)無須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且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之用電戶,其級距以用電量依前目認定基準認定之。
(三)其他受影響產業用戶,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適用之級距。
四、減免基準:
(一)水費: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水公司)工業用水、商業用水、普通用水有開立統一編號之用戶
(二)電費:
五、符合水、電費減免者,自用戶開始符合適用級距之收費月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費延長繳款期限:用水繳費由原緩繳二個月延長至四個月。
(二)營業低壓用戶電費延長繳費期限為四個月;高壓以上用戶電費得向台電公司當地區營業處申辦,當期電費均分四期,每月繳付一期。
(三)水費、電費延長繳款期間均不計遲付費用。

依前項規定減免水、電費之用戶,如非實際用水、用電或僅為實際用水、用電者之一,應將其受減免之水、電費分配予該同一水號或電號用戶之其他實際用水、用電者。

第一項所需經費於核定預算內由主管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