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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6月16日)
第 9 條
同一筆貸款得適用前三條所定二種以上之利息補貼者,其補貼期間不得重疊。

前六條及第十四條第七款之薪資補貼、營運資金補貼、營業衝擊補貼、停業補貼、利息補貼及保費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補貼或津貼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