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紙本三倍券之使用期間及數位三倍券之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數位三倍券係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後綁定者,其使用金額累計期間自綁定日起算。
數位三倍券經綁定後,於數位工具業者通知符合回饋金發放資格前,得轉換為其他數位三倍券或改領取紙本三倍券;轉換並綁定其他數位三倍券者,其使用金額之累計應重行起算。
三倍券不得使用於下列項目: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或實際從事融資行為營業人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稅捐、行政規費、汽車燃料使用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五、購買菸品、商品(服務)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交易之行為。
數位三倍券得使用於通訊交易,其企業經營者以經經濟部公告之本國營業人為限。
前項本國營業人,應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識別標章,並將該標章張貼於其商品(服務)販售頁之明顯處。
募集三倍券或接受捐贈三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