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12 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民營事業機構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各級承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金額短差,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

經濟部得投保責任保險,以填補因發放五倍券經結算後有金額短差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