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支付:指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透過密碼或生物特徵等身分驗證、掃碼、近距離無線通訊(Near-field communication,NFC)感應或結合物聯網相關先進應用等驗證及傳輸技術,於實體商店結帳付款,取得商品或使用服務之實質交易支付方式。
二、儲值卡:指由電子支付機構發行,具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等實體或非實體形式,並以電子、磁力或光學等技術儲存金錢價值之支付工具。
三、信用卡: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及金融卡附加可於特約商店消費付款之功能,持卡人消費時,交易金額將由該持卡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直接扣款之支付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