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振興五倍券(以下簡稱五倍券)之類型如下:
一、紙本五倍券:以紙本形式發行,等值於新臺幣五千元之五倍券。
二、數位五倍券:使用經經濟部甄選之行動支付業者、電子支付機構、信用卡業務及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數位工具業者)提供之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依本辦法使用之金額全額回饋,每月至少回饋一次,總回饋金額以新臺幣五千元為上限。
前項紙本五倍券、記名行動支付、記名儲值卡或信用卡方式之數位五倍券應擇一領用,經領用後不得轉換或取消綁定。但尚未使用數位五倍券,且符合經濟部公告條件者,得取消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