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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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 111年03月09日)
第 7 條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二、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前項第一款所稱紙本五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指使用紙本五倍券不得要求營業人於收受後找零。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後得主動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