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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二 章 限制競爭 ( 106年06月14日)
第 19 條
事業不得限制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之價格。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