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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10 條
事業結合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提出申報時,所提資料不符前條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不受理其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