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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12 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許可,應由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共同為之。

前項事業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者,應由該同業公會或團體為之。

前二項之申請,得委任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