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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22 條
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聯合行為許可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