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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34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受通知者為公司、行號、公會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