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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4 條
計算事業之市場占有率時,應先審酌該事業及該相關市場之生產、銷售、存貨、輸入及輸出值(量)之資料。

計算市場占有率所需之資料,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