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 111年04月07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銷售金額,指事業之營業收入總額。
前項營業收入總額之計算,得以主管機關調查所得資料或其他政府機關記載資料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