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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 104年03月06日)
第 6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