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 104年03月06日)
第 16 條
事業於主管機關調查程序終結後,經認定符合第七條各款得免除全部罰鍰之要件,且無第十九條各款所定主管機關應撤回原附條件同意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就該案所為之處分,應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全部罰鍰。

事業不符合前項規定而無法免除其全部罰鍰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事業經駁回後,不得請求依本辦法免除或減輕其應受處分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