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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作業辦法  ( 111年03月23日)
第 6-2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傳銷商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