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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年01月29日)
第 11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