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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 三 章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實施 ( 103年01月29日)
第 18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