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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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 112年08月18日)
第 11 條
事業應提供常設電子郵件信箱,及確保為可正常收受電子文件之狀態,於使用本管理系統傳送電子文件後,應適時查閱主管機關所為回復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