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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 ( 112年04月07日)
第 11 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為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及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及主持會議。

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董事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受託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會許可,自行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