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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 ( 112年04月07日)
第 13 條
保護機構對於下列事項之擬議,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第一項各款事由,應報經本會核定後,始得為之。

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報請本會備查,本會並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