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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組織 ( 112年04月07日)
第 19 條
保護機構董事、監察人及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得支領兼職費或出席費及交通費。但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前項費用及董事長報酬之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保護機構工作人員得支給薪資,支給標準由保護機構擬定,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