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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業務運作 ( 112年04月07日)
第 29 條
保護機構於接獲傳銷事業或傳銷商請求調處後,即應派專人負責瞭解案情,嗣由輪值之三名調處委員進行調處。受指派之調處委員應選任一名主持調處程序。但重大案件得召開調處委員會進行調處。

調處委員應於保護機構收到調處請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個工作日。

調處得視當事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選擇就近之處所行之。

第一項重大案件之要件、程序及代償額度由保護機構擬議,報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調處委員(會)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進行調處,並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協助或提出文件及相關資料。